一、出台背景
为进一步改善居住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,切实解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需求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(社区居民委员会)成员,户籍落户村集体经济组织(社区居民委员会)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,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:
(一)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家庭(建筑面积),包括无房户。
(二)现状住房属危房,经申请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,且符合“一户一宅”的对象。
(三)受地质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,导致居住困难的,按“一事一议”原则办理。由乡镇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认定。
三、主要内容
本次《实施意见》共分八个部分,包括:申请对象、原有住房处置、认定办法、购买须知、申请程序、补助申请、相关部门职责、附则。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申请对象。明确符合政策条件的申请对象。
(二)原有住房处置。对居住困难户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。
(三)认定办法。明确“危房”、“一户一宅”的认定办法。
(四)购买须知。对房源设定、申购原则、照顾购买、申购价格、相关税费、限制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
(五)申请程序。明确居住困难户照顾购买安置房剩余房源的具体申请、审查、申购及手续办理等流程。
(六)补助申请。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。
(七)相关部门职责。
(八)附则。
四、其他
(一)本《实施意见》中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泉州台商投资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,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。
(二)区“一户一宅”认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后,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认定。
(三)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29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7年7月28日,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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